【上?!筷P于促進本市停車資源共享利用的指導意見
2017-07-25
【上?!筷P于促進本市停車資源共享利用的指導意見(全文)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各相關單位:
為有效緩解本市停車設施供需矛盾,特別是當前突出的中心城住宅小區、醫院、學校等重點區域“停車難”矛盾,切實促進公共、專用、道路等各類停車資源的集約利用,著重提高存量停車設施的使用效率和服務水平,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關于加強城市停車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發改基礎〔2015〕1788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城市停車設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號)、《上海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滬府令第85號)、《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建設管理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關于加強本市住宅小區綜合治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2015〕3號)、《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同意〈上海市加強住宅小區綜合治理三年行動計劃(2015-2017)〉的通知》(滬府辦〔2015〕13號)、《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制定的〈本市貫徹《關于加強城市停車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辦〔2016〕52號)等的相關規定,現就促進本市停車資源共享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明確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創新、協調、綠色、共享、開放”為理念,以提升停車資源集約利用效率、實現停車規范有序為目標,以本市公共停車信息平臺為技術支撐,以加強本市住宅小區綜合治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大整治以及停車綜合治理為契機,努力構建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個人自律四位一體和良性互動的停車共享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則
一是加強領導、合力推進。充分發揮市、區、街鎮三級政府管理機構在停車共享工作中的領導作用,建立“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市級部門指導、各區政府部署、街道鄉鎮實施”的工作推進模式,組織和引導停車供需雙方及社會第三方停車經營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第三方企業”)等社會各方積極參與共治,按照“統一指導、屬地推動、因地制宜、協商確定”的工作原則,建立多方協同推進機制,落實分工職責,協調各方利益。
二是市場運作、專業服務。鼓勵由街鎮會同有關第三方企業作為實施主體,統籌停車資源供需關系,搭建停車供需雙方對接協商平臺,組織簽署合作協議,具體開展停車共享經營服務,做好跟蹤協調服務工作。
三是規范有序、信息支撐。支持有關第三方企業利用本市公共停車信息平臺開展停車共享經營服務,統計對接停車供需雙方服務和使用信息,鼓勵供需雙方按照有關協議約定規范服務和有序停車。
四是自愿為主、政府鼓勵。鼓勵停車資源供給方在能夠保障自身生產經營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對外開放停車資源,鼓勵停車資源需求方通過街鎮及第三方企業對接使用周邊停車資源。
(三)工作目標
堅持以人為本理念,在最大限度挖潛利用住宅小區、醫院、學校等內部停車資源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周邊公共、專用、道路等各類停車資源,形成“內外聯動、錯時共享”的停車資源共享利用格局,切實優化停車資源配置,有效緩解重點區域停車供需矛盾,實現停車規范有序。
二、統一實施規定
(一)實施范圍
1.重點針對住宅小區、醫院、學校等停車需求,優先考慮利用在周邊步行距離300-500米范圍內的公共、專用、道路等各類停車資源,引導居民、患者、學生家長等將所乘車輛錯時或臨時停放。
2.鼓勵進一步挖掘利用距離目的地較遠、換乘公共交通便利的大型停車設施集中停車,并探索在集中停車點和目的地之間開行接駁巴士。
(二)實施內容
1.在住宅小區、醫院、學校等停車矛盾突出的區域,周邊經營性公共停車場(庫)原則上應全天開放。
2.有關政府機關、醫院和普通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在保障內部安全和秩序的前提下,應將內部停車設施錯時對外開放,率先落實停車共享責任。
3.鼓勵商業、辦公等建筑配建的停車設施辦理經營備案手續,對外提供錯時或臨時停車服務,其中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增建的公共停車泊位,應按照所在區交通主管部門要求全部對外開放,不得自行占用。
4.停車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區周邊道路具備夜間停車條件的,由街鎮牽頭協調公安、交通、居委會、小區業主委員會以及物業服務企業、道路停車管理單位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停放管理制度,編制初步方案,并履行本市道路停車場設置、審核程序申報批準后,可以按照本市道路停車場包月停放管理的相關規定實施。
5.根據業主大會決議,全體業主共有的住宅小區內部停車設施可向周邊錯時開放,提供臨時停車服務。
三、細化實施措施
(一)建立區域停車資源共享利用協調制度
各區政府應按照本市統一規定,加快建立區域停車資源共享利用協調制度,制定有關具體實施辦法,明確區屬各部門、街鎮的分工職責,全面梳理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區、醫院、學校等停車需求狀況,調研公共、專用、道路等各類停車資源供給狀況,并按照“一點一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區停車資源共享實施計劃,明確總體任務和時間節點。
(二)建立停車共享供需雙方對接協商機制
鼓勵由各區通過公開招標或直接委托方式,確定有關第三方企業,配合街鎮建立停車共享協商機制,對接停車共享供需雙方,并可通過本市公共停車信息平臺,具體開展停車共享經營服務,組織供需雙方簽署合作協議,做好跟蹤服務工作。鼓勵各區對有關第三方企業進行相應政策支持和資金補貼。
(三)制定停車資源共享利用操作方案
1.停車共享協議和相關管理規范。市級部門制定住宅小區停車共享協議和管理規范(示范文本)(附件1、2),各區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參照有關示范文本,具體制定本區停車共享協議和管理規范,明確停車共享的車輛及人員信息、泊位信息、停車收費標準、停放時限、未按協議規定停車的約束措施,以及供需雙方和有關第三方企業的責任和行為規范等。
2.停車共享相關收費標準。共享停車收費一般實行包月、包季或包年等長包收費方式,在經營性停車場臨時停車可按次或按時計費,其中面向居民的停車收費價格應與相關住宅小區內停車收費水平相銜接,具體收費標準按照相關各方簽訂的停車共享協議相關約定執行。
3.停車共享操作流程。對于居民錯時利用住宅小區周邊停車資源長期停放的,可參照以下流程辦理:
第一,公示共享停車資源。由街鎮會同第三方企業對住宅小區周邊可供共享利用的停車資源信息予以公示,包括名稱、位置、泊位數、允許停放時間、收費價格、相關停放管理規定等。
第二,提交停車共享申請材料。申請人向街鎮及第三方企業提交以下申請材料:(1)申請人在住宅小區居住的房產或租賃房屋的有效證明;(2)個人有效身份證明(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軍人軍官證、武警警官證、港澳及臺灣居民居留證、護照等);(3)機動車駕駛證;(4)車輛有效身份證明(車主、車牌號、車型等)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及有效聯系方式;(5)錯時利用周邊停車資源的申請書,含意向目標及價格等。街鎮及第三方企業應對個人提交的材料承擔相應保密責任。
第三,復核申請條件。由街鎮會同第三方企業對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按以下要求予以復核:(1)申請人在所在住宅小區內無停車位;(2)申請人在所在住宅小區周邊未辦理過其他共享停車的相關證明。對經復核確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住宅小區主要出入口處公示至少5個工作日。
第四,簽署停車共享協議。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街鎮會同第三方企業根據相關停車資源供需情況,組織停車資源供給方和申請人進行對接協商,達成一致的,簽署三方停車共享協議,明確各方責任和權利,并發放本區統一印制的住宅小區周邊共享停放車輛證明。
第五,延續停車共享協議。申請人在原協議期滿后需要延續共享停車協議的,應提前一個月向街鎮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后可續期共享。
第六,終止停車共享協議。經核實,申請人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有關停車共享協議自行終止:(1)申請人已在本住宅小區內購買或租用停車位的;(2)共享停車位有效期已超過規定期限且未申請延續的;(3)使用共享車位有效期內違反協議相關規定累計達到一定次數的;(4)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對于除住宅錯時停車之外的其他錯時或臨時停車活動,按照本市公共停車場(庫)和道路停車場的相關經營管理規定執行。
4.停車共享違規行為處置機制。對于居民錯時利用住宅小區周邊停車資源長期停放時,存在不如實申報個人信息、不按約定時間駛離、不按規定繳納停車費以及其他不遵守停車管理規定相關行為的,除按照有關停車共享協議相關違約條款處理外,可撤銷其參與停車共享的資格,并按照本市有關管理規定對其違規行為予以處罰。
四、加強組織保障
(一)明確責任主體和職責分工
1.市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加強對停車資源共享利用工作的協調推進和監督指導,建立定期溝通會商機制,并由市靜態交通領導小組制定年度目標,對各區停車設施共享利用工作進行年度考核。
2.各區政府負責制定明確的年度計劃、時間節點和年度任務,建立涉及停車共享管理各方的協調機制,制定有關實施辦法,明確本區相關職能部門分工,確定參與本區停車共享工作的第三方企業并予以政策支持和資金扶持,統一印制本區內的住宅小區周邊停放車輛證明,以及根據本區停車共享管理實際情況,制定符合本區特點的停車共享協議和管理規范。
3.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開展本區域停車共享實施工作,會同本區確定的第三方企業和相關住宅小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本區域相關停車資源供給方,聯合制定本區域停車資源共享方案,梳理籌措本區域可供共享利用的停車資源,組織第三方企業與相關停車資源供給方和居民簽署停車共享三方協議,監督相關工作落實。
(二)開展停車共享示范工作
由市靜態交通領導小組組織各區選擇停車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區、醫院、學校等區域,開展停車資源共享示范項目創建、評選和交流推廣活動,總結工作經驗,持續推廣應用。
附件:1.住宅小區停車共享協議(示范文本)
2.住宅小區停車共享管理規范(示范文本)
市交通委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市衛生計生委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機管局
市國資委
二○一六年九月九日